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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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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
                    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時間:2019-06-06 14:19 點擊量:4466

                    一、對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序號 授權放權事項

                        1.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2. 中央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3.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參與其他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及相應的資產評估(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4. 中央企業審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5.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6.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7.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8. 中央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9.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11.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對于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

                        12.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采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13.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14. 對商業一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15.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16. 中央企業集團年金總體方案報國資委事后備案,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17. 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報國資委同意后,中央企業審批分期實施方案。

                        18. 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19. 中央企業決定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會計事項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20.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合理確定公司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范措施,決定集團內部擔保事項,向集團外中央企業的擔保事項不再報國資委備案。但不得向中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擔保。

                        21.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根據《中央企業降杠桿減負債專項工作目標責任書》的管控目標,制定債務風險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長短期負債比重,強化對所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約束,建立債務風險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

                    二、對綜合改革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包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創建世界一流示范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

                        序號 授權放權事項

                        1. 授權董事會審批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向國資委報告結果。中央企業按照國家規劃周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建議,以及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和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2. 授權董事會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要求批準年度投資計劃,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董事會決定在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規模內,將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投資項目與計劃內主業投資項目進行適當調劑。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4. 授權董事會決定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股權投資項目,總投資規模變動超過10%的,應及時調整年度投資計劃并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三、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序號 授權放權事項

                        1. 授權董事會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適度開展與主業緊密相關的商業模式創新業務,國資委對其視同主業投資管理。

                        2. 授權董事會在已批準的主業范圍以外,根據落實國家戰略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1-3個新業務領域,報國資委同意后,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后,可向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

                        3. 授權董事會在5%-15%的比例范圍內提出年度非主業投資比例限額,報國資委同意后實施。

                        4.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

                        5. 授權董事會審批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國資委備案。

                        6. 授權中央企業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四、對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序號 授權放權事項

                        1. 對集團總部在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中央企業在本地區的投資,可視同境內投資進行管理。

                        2.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制度,制定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決定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企業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項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對副職經理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按一定權重計入國資委對企業高管人員的評價中。

                        4. 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