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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公告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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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總體方案的通知
                    來源:河南省政府網站 作者: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時間:2016-09-12 08:44 點擊量:4629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河南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總體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16〕59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總體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河南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總體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主動適應煤炭產業新形勢、新機遇、新挑戰,綜合運用市場、經濟、法律、行政手段,著力淘汰煤炭行業落后產能,積極穩妥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推動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現我省煤炭行業脫困升級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與企業負責相結合。各級政府對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負總責,加強政策引導,完善體制機制,制定有關實施意見和產業政策,組織開展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企業是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實施主體,按照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程序和標準,制定完善方案,推動煤礦關閉,妥善安置職工,確保按時完成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任務。

                      ——市場倒逼與政策支持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更好發揮政策支持作用,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綜合運用安全、環保、質量、技術標準、產業政策等法制化和市場化手段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政府給予資金獎補和政策支持。

                      ——依法有序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強化法治意識,依法依規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切實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落實各項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以省屬煤炭企業為重點,以煤礦關閉、職工安置為核心,以點帶面,統籌推進全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

                      ——化解產能與轉型升級相結合。控制新增產能,有序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促進企業優化組織結構、技術結構、產品結構,創新體制機制,提升綜合競爭力,推動煤炭行業轉型升級。

                      (三)工作目標。落實省政府與國家簽訂的目標責任書,2016—2018年我省計劃關閉退出產能6254萬噸,涉及礦井256對,資產總額342億元,負債總額305億元,金融機構借款144億元,需要安置職工13.63萬人(建立勞動關系12.61萬人,勞務派遣1.02萬人)。其中2016年退出礦井89對,產能合計2215萬噸,涉及人員6.22萬人。通過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和結構調整,到2018年,全省煤炭產能壓減到1.6億噸/年以內,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得到有效化解,產業結構得到優化,脫困轉型升級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重點任務

                      (一)有序退出過剩產能。明確煤礦關閉程序,嚴格煤礦關閉退出標準,依法有序實施煤礦關閉退出計劃。

                      1.明確煤礦關閉范圍。按照國發〔2016〕7號文件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局《關于印發鋼鐵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6〕16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煤礦應予以關閉退出:

                      ——安全技術方面: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采煤方法、工藝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瓦斯防治能力沒有通過評估,且拒不停產整頓的;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復雜,且經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產能小于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產能15萬噸/年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技術改造礦井未按批復設計施工或未在批準工期內完成技改任務的;長期停產或停而不整,2015年年底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未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國辦發〔2013〕99號)要求主動整改,2016年6月底前未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

                      ——資源環保方面: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生產能力為15萬噸/年且剩余服務年限不足3年的。

                      ——其他方面:采礦許可證過期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的;未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河南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10〕32號)要求完成兼并重組任務的;縣級以上政府規定應依法予以關閉的;其他自愿退出的。

                      2.明確煤礦關閉程序

                      (1)依法依規作出關閉決定。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屬煤炭企業要按照煤礦關閉標準和化解煤炭過剩產能計劃對所屬煤礦作出關閉決定,組織制定關閉回撤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關閉責任和全過程監督責任,確保按計劃完成關閉任務。關閉煤礦名單要在當地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國資委門戶網站公告。

                      (2)收繳或吊(注)銷相關證照。煤礦安全監察、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依規收繳或吊(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并在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

                      (3)妥善組織實施關閉。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屬煤炭企業組織實施關閉。

                      (4)建立關閉檔案。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及省屬煤炭企業負責完善關閉煤礦的檔案資料,要將關閉煤礦基本情況、反映煤礦關閉前井下采掘活動的有關圖紙(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煤層底板等高線和資源/儲量估算圖、水文地質圖等)、關閉煤礦影像等相關資料逐礦整理成卷,存檔備查。

                      3.煤礦關閉的標準。

                      (1)收繳、注銷、吊銷相關證照。

                      (2)停止供應并依法妥善處置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3)停止供電,拆除煤礦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4)封閉礦井井筒。

                      (5)妥善安置從業人員。

                      4.煤礦關閉的驗收和審核。

                      (1)省屬煤炭企業直管煤礦由省屬煤炭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國資委和省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兼并重組煤礦由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省屬煤炭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國資委和省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地方煤礦由煤礦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和省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4)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屬煤炭企業對關閉退出煤礦驗收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5.煤礦關閉時間節點。列入2016、2017、2018年關閉退出計劃的煤礦,于當年11月底前完成關閉工作,12月底前完成驗收審核工作。

                      (二)妥善安置分流職工。把職工安置作為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細化措施方案,落實保障政策,多渠道安置分流職工,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1.多措并舉,努力拓寬安置渠道。堅持企業主體與社會保障相結合,通過企業內部轉崗、內部退養、職工安置服務中心托管與勞務輸出、社會再就業、公益性崗位托底等渠道,積極穩妥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鼓勵企業依靠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承接外包項目等方式,開辟新的就業崗位,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對符合條件的職工,經本人自愿、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實行內部退養;對不愿解除勞動關系、短期內難以集中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員,通過職工安置服務中心在一定期限內托管勞動關系、開展集中培訓,組織勞務輸出、勞務派遣,合理調劑企業間用工,實施分流安置職工轉崗再就業;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及時開展再就業幫扶,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對國有企業合同人員因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解除勞動合同且家庭沒有一個實現就業的,要發揮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作用,盡可能多地開發公益性崗位,妥善安置化解過剩產能中的就業困難人員。

                      2.嚴格程序,依法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核實關閉退出煤礦職工人數和基本信息,制定并落實職工安置方案,依法處理勞動關系,接續社會保險。各有關企業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籌集安置資金,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

                      3.防控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有關企業均要制定職工安置風險防控預案,并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努力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不出現區域性失業率大幅攀升現象。

                      (三)做好資產債務處置工作。采取債務重組、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等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用足用好現有不良貸款核銷和批量轉讓政策,加快核銷和批量轉讓進度,做到應核盡核。穩妥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為銀行處置不良貸款開辟新的渠道。探索運用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基金等形式,用市場化方法促進省屬煤炭企業化解資產債務問題,加快轉型升級和脫困發展;鼓勵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同時要防范少數企業惡意逃廢債務,防范金融風險。

                      (四)加強煤炭行業管理。

                      1.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核準新建煤礦項目。因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等原因確需在規劃布局內新建煤礦,嚴格按照關小上大、減量置換的原則,確保不新增煤炭產能。原則上3年內不再進行煤礦生產能力核增,已納入“十二五”機械化改造規劃且2015年年底前已開始的機械化改造項目,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原則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對基本建設手續不齊全的煤礦,一律責令停工停產;對拒不停工停產、擅自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實施關閉。

                      2.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全省所有生產煤礦要嚴格按照276個工作日制度重新確定的產能組織生產,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生產特定煤種、與下游企業機械化連續供應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炭企業,可在276個工作日總量內實行適度彈性工作日制度,但應制定具體方案,并向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職責,加強監管監察,發現違反規定組織生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嚴厲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嚴格整治不安全生產行為。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嚴厲打擊證照不全、數據資料造假等違法生產行為,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有效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未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安全費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

                      切實做好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針對性地制定關閉退出煤礦停止供電、拆除、回撤設備的程序和安全措施,關閉退出工作要嚴格按程序進行。要堅決查處煤礦關閉退出前和關閉退出期間超能力、超強度生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生產,公告關閉后繼續生產等非法違法行為,確保煤礦關閉過程中的安全生產。

                      (五)強化轉型升級。按照“嚴控增量、優化存量”的原則,引導煤炭產業向清潔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轉型發展,嚴格限制高硫、高灰劣質煤生產使用,加快劣質煤炭產能有序退出。圍繞提升煤炭行業的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優化產業布局,支持龍頭企業做優做強,推進產業邁上中高端水平。推進煤電聯營、煤化工一體化發展。鼓勵利用廢棄的煤礦工業廣場及其周邊地區,發展風電、光伏發電和現代農業。改造提升煤化工產業水平,延伸產業鏈,加快發展高附加值新型化工材料和精細化工產品,促進現有煤化工產品精細化、高端化、終端化、差異化發展,支持企業培育壯大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強獎補支持。在國家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的同時,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結合各地、有關企業工作任務、完成進度、退出人員和困難程度等因素,實行資金獎補。有關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根據本地化解煤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可能涉及的欠費欠薪、經濟補償、再就業等方面的資金需求,研究出臺相應的獎補政策。

                      (二)加強金融支持。人行鄭州中心支行要會同河南銀監局、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省政府金融辦,建立健全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債務化解工作機制。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金融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落實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的財稅政策,完善金融機構抵債資產處置的財稅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資產轉讓政策,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度,支持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為重點煤炭企業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按照“一企一策”原則,集體研究對企業增貸、穩貸、重組等措施,切實穩定預期、穩定授信支持。支持煤礦關閉后轉產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扶持政策。對經營遇到困難但經過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仍能恢復市場競爭力的骨干煤炭企業,要加強金融服務,保持合理融資力度。嚴厲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三)妥善安置分流轉崗職工。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關于做好煤炭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豫人社〔2016〕53號),結合國家及省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企業與地方政府協調溝通機制,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有培訓意愿的失業人員,普遍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內部退養人員,退養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并繳納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一律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四)盤活土地資源。支持煤炭企業用好退出煤礦存量土地,促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煤炭過剩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由當地政府收回。當地政府收回煤炭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于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權人轉產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服務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五)促進煤炭行業調整轉型。落實促進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意見,鼓勵發展煤電一體化,引導大型火電企業與煤炭企業之間相互參股。鼓勵發展煤炭洗選加工轉化,提高產品附加值。按照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通知》(環辦〔2015〕111號),有序發展現代煤化工。鼓勵利用廢棄的煤礦工業廣場及其周邊地區,發展光伏發電和現代農業。加快煤層氣產業發展,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對一定期限內規劃建井開采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煤炭開發的原則,采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范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開發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層氣資源。

                      四、明確責任

                      省政府成立省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推進我省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清產核資、重整重組、分離辦社會職能、富余人員安置、債務化解、矛盾調處6個工作組和4個改革指導組,在擔負深化國有工業企業改革職責的同時,承擔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相應工作。其中改革指導組具體負責指導河南能源化工集團、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鄭煤集團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同時,負責推動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對煤礦關閉、職工安置等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企業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確保職工思想穩定。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推進全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

                      (一)有關部門職責。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化解過剩產能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統籌組織、協調、推動全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協調解決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全省關閉退出煤礦名單;總結各地、各企業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典型經驗和做法;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負責與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溝通銜接,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煤管辦)負責制定全省煤礦關閉退出的程序和標準并推動實施;督促煤礦關閉工作進度;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屬煤炭企業驗收后,組織對全省關閉退出煤礦進行審核;監督煤礦嚴格按公告能力組織生產,負責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調解決煤礦關閉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推動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所屬煤炭企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

                      省政府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省屬煤炭企業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負責省屬煤炭企業煤礦關閉、職工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公告省屬煤炭企業退出煤礦名單;指導督促省屬煤炭企業做好國有資產處置相關工作,協調解決省屬煤炭企業煤礦關閉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督促省屬煤炭企業做好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資金支持。研究出臺國家獎補資金的使用細則及省級配套資金方案,按有關規定撥付獎補資金;負責獎補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退還關閉退出煤礦剩余資源儲量對應的已繳納采礦權價款。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職工安置工作。制定我省化解過煤炭剩產能過程中職工安置的實施意見;核查退出煤炭企業職工人數和基本信息;會同省有關部門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指導關閉退出煤礦企業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和風險評估、應對預案,細化做實職工安置渠道,依法處理勞動關系、接續社會保障;指導各地、各企業開展轉崗分流人員再就業、創業培訓,開展就業創業服務。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礦產資源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研究出臺我省支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用地用礦政策措施和實施意見;負責轉型升級保留煤礦的礦業權辦理,依法注銷關閉退出煤礦的采礦許可證;確認關閉退出煤礦的資源儲量、關閉前已動用資源儲量、關閉后剩余儲量、已繳納價款數等;督促指導關閉退出煤礦所在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做好關閉煤礦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指導各地做好土地資產盤活利用工作。

                      省環保廳負責研究出臺我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支持政策措施和實施意見;嚴格煤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嚴格環保執法,做好環境信息公開等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全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火工品和治安管理工作。負責注銷關閉煤礦的爆破作業資質許可證件,監督關閉煤礦妥善處理剩余爆炸物品,配合整頓礦山秩序,依法打擊擾亂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省能源局負責研究全省煤炭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嚴格控制煤炭新增生產能力有關工作。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協調處理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企業金融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處置,落實金融債務政策,做好呆壞賬核銷工作。

                      省地稅局、國稅局負責研究制定化解煤炭過剩產能財稅支持政策措施和實施意見,落實國家關于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財稅支持政策。

                      省工商局負責依法注銷關閉退出煤礦的營業執照。

                      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關閉退出煤礦的安全監察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吊(注)銷等工作,強化安全執法,嚴格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管。

                      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會同河南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負責研究出臺河南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金融支持政策措施;會同省政府國資委、金融辦、河南銀監局、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做好煤炭企業關閉退出后的債務處置和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煤炭企業并購重組,加強銀政企溝通協調配合,有效維護金融機構債權,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

                      河南銀監局負責研究省屬煤炭企業增貸、穩貸、不良資產處置、重整重組等政策措施,做好穩定預期、穩定授信支持工作。

                      省電力公司負責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電力管理工作。負責切斷關閉退出煤礦的供電電源,拆除供電設施,對非法煤礦用電予以查處。

                      省總工會會同省有關部門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做好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退出煤礦的職工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處理有關勞動關系等問題。

                      化解過剩產能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要結合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相關工作。

                      (二)各地政府職責。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對轄區內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本地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煤礦關閉、職工安置、風險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煤礦關閉計劃、程序、和標準,依法關閉轄區內關閉退出煤礦,對關閉煤礦進行審核驗收,留存關閉檔案。制定本地化解煤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方案,拓寬職工安置渠道,為分流轉崗職工提供新增和公益性就業崗位。加強對分流轉崗人員的再就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服務。落實職工安置補貼政策,負責轉崗職工培訓補助的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制定職工安置風險防控預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指導企業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強化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過程中的治安和安全生產管理。

                      (三)省屬煤炭企業職責。省屬煤炭企業是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本企業以及各有關煤礦的關閉退出方案、職工安置方案。負責煤礦關閉、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安全生產等工作。按照煤礦關閉計劃、程序和標準,依法關閉所屬關閉退出煤礦,對關閉煤礦進行審核驗收,留存關閉檔案。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職工。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建立煤炭企業與新興產業間的員工調劑機制,通過組織勞務輸出、勞務派遣和借調等形式,推動職工實現再就業。制定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各種風險防控預案,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指導企業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確保企業穩定。強化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屬煤炭企業均要成立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落實本地、本企業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方案,統籌推進各項工作。

                      (二)分解落實責任。省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與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屬煤炭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分地區、分年度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目標任務。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屬煤炭企業要明確責任分工,將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任務分解到礦、落實到人、倒排到月,確保按時完成我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任務。

                      (三)強化督促檢查。各級政府、省屬煤炭煤業要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度,對所屬煤炭企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辦;要建立信息報送、通報、發布制度;嚴格土地、環保、安全等方面的執法,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省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有關部門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對未完成任務的省轄市、縣(市、區)及企業進行問責追究。對故意隱瞞或造假的,嚴肅追究責任并相應扣減獎補資金。

                      (四)做好信息報送工作。按照國家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要求,省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信息旬報、月報和企業直報系統,及時掌握各地、各企業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動態。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屬煤炭企業要明確專人負責,及時準確報送有關工作信息。同時要加強監測預警,及時通報、交流各企業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經驗。

                      (五)加大宣傳力度。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渠道,廣泛宣傳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重要意義和人員安置的有效做法,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環境。